险驾驶罪,于二零一三年三月十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
经依法审查查明:
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二十一时许,被告人孙连鹏醉酒驾驶一辆“羚羊”牌电动自行车,行至孙家屯村路口时被当场查获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