说完,看向方轶。
方轶酝酿了下,说道:“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诸位法官,我受本案被告人孙连鹏的委托,担任其辩护人。发表辩护意见如下:
一、电动自行车不应属于机动车,对于‘机动车’的概念不应随意做扩大解释。
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,相关行政法规并未做出明确规定。”